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54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3、165、197 條 (095.02.03)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178 條 (095.05.30)
  •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持有股份移轉予其子(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律
    上並無禁止之規定,乃屬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範疇,又是否屬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而另有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等情事,管理機關應本於職權卓處

    主 旨:有關○○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持股轉讓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8 月 2 日北市市一字第 09531324400 號函。
    二、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之轉讓,公司法第 163 條係採所謂股份
    轉讓自由原則,其股東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即可自由轉讓
    ,縱其股東兼有公司董事(長)或監察人之身分,亦同。惟在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倘其董事轉讓其持股超過一定比例時,可涉及公司法
    第 197 條董事職務當然解任之問題,其董事身分喪失者,則董事長
    之職務自亦一併解除。惟董事(或監察人)超額轉讓其持股,僅生公
    司法上董事職務當然解任之效力,非謂其股權移轉之法律行為亦歸於
    無效,嚴格而言,尚非股權轉讓之效力規定。另就股票轉讓之時點,
    公司法第 165 條另設有閉鎖期間(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股份(票)
    受讓人不得向公司申請辦理股東名簿記載變更(過戶)之規定,併供
    參酌。至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股票轉讓方式,證券交
    易法第 22 條之 2、第 25 條(罰則:第 178 條)另有特別之規定
    。本案○○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持有股份移轉予其子(
    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律上並無禁止之規定,乃屬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之範疇。至其是否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另有前揭公司法第 197
    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第 25 條等規定之情事,仍請貴處本
    於職權卓處。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