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經濟部「研商財政部依銀行法監管 (接管) 銀行後有關 監管人 (接管人) 行使職權之相關問題」會議記錄結論 一 監管人 (接管人) 職權是否包括代行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 決議:財政部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指定監管人時,財政部 公文如已明示「監管期間,貴行董事、監察人職權應予停止, 相關職權由監管人行使之」,自應依財政部函辦理。其他指定 接管人之案件,亦比照上開說明辦理。 二 監管人 (接管人) 對外行使職權是否應以監管人 (接管人) 為代表, 而非以監管小組 (接管小組) 召集人代表? 決議:財政部公文無已明示應組成監管小組,並指定召集人者,就公 司登記案件,得以監管小組及其召集人名義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其他指定接管小組之案件,亦比照上開說明辦理。 三 公司執照上之代表人欄位是否應以監管人 (接管人) 為代表? 決議:由於被監管 (接管) 之金融機構其董監事只是暫時停止職權, 因此公司執照代表人欄位仍保留原任董事長不做變更:惟董事 長若解任,則此欄位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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