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
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
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
之。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
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