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102013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30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28-3 條 (091.02.06)
  • 要  旨:
    可轉換公司債疑義
    

    全文內容:一 按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尚非公司章程相對記載事項,則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之公司債
    可轉換股份數額之認定,係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公司債可轉換股
    份股數」以為標準。至公司增加資本,倘發行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第
    一次發行股份限額之計算方式,自應依同法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
    理。
    二 又因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業已刪除「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之相對記載事項,則章程未載明公司債可轉股份之數額,尚不生本
    部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商字第二二三○四四號函釋適用之情事。至章程
    原依修正前公司法載明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公司申辦變更登記時
    ,章程未修正「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不符部分,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得通知公司提下次股東會修正。
    三 至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部分,因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之
    規定,將「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為章程相對記載事項之規定予
    以刪除,惟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
    數額應於公司章程載明,為求實務處理一致、便利企業運作,建請
    貴會錄案參考修正。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92 年 3  月 11 日經商字第 0920205313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