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按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尚非公司章程相對記載事項,則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之公司債 可轉換股份數額之認定,係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公司債可轉換股 份股數」以為標準。至公司增加資本,倘發行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第 一次發行股份限額之計算方式,自應依同法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 理。 二 又因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業已刪除「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之相對記載事項,則章程未載明公司債可轉股份之數額,尚不生本 部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商字第二二三○四四號函釋適用之情事。至章程 原依修正前公司法載明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公司申辦變更登記時 ,章程未修正「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不符部分,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得通知公司提下次股東會修正。 三 至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部分,因新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之 規定,將「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為章程相對記載事項之規定予 以刪除,惟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 數額應於公司章程載明,為求實務處理一致、便利企業運作,建請 貴會錄案參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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