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 分公司之設立。 二 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 解散之事由。 四 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 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 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