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130 條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  分公司之設立。
二  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  解散之事由。
四  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  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
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