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將股東會議事錄原本代製正本後,應將原本交予公司,不得擅自將 其銷燬
全文內容:公司法第二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備置於本公司」,由上可知,會計師依照議事錄原本代製正本後,應將原 本退還公司保存,應不得予以銷毀。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80年10月版)第 183-2、21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