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建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藉由使用委託書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 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之情事,應否納入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等結合規定事 宜」一案,業經本會第二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經 (八十五) 國營字第八五五三三一六 ○號函。 二 案經本會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五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事業如因徵求委託書,而取得他事業之經營權,倘其取得他事業董監 事席次過半數,對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有直接或間接之控制 情事,或藉收購委託書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者,即符合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所規範之結合態樣。惟因現 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對徵求人資格 有明確規定,須符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且不低 於十萬股者,或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六十萬股以上者,持股須超過 半年,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徵求;該規則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徵求委 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三,非屬徵求部分,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 且事業徵求委託書行為,若違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禁止規定者, 證管會除得禁止其徵求委託書,其所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亦可依 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十萬元以下罰金。故事業徵求委託書之行為,如依「公開發行公司出 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尚不致構成公平交易法有關結合之 適用,只有違法徵求委託書之情形 (此時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始有公平交易法結合之適用。然求委託 書,如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結合之規定者,本會自應依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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