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臺證稽字第 097050351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1、18、19、20 條 (097.08.0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4 條 (097.10.29) |
要 旨: |
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部分條文及 97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財
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第 2 次修訂條文,調整相關會計處理事宜 |
主 旨:證券商購買有價證券與配合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第 2 次修訂條文 重分類之相關會計科目及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9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0058142 號令發布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附件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7 年 10 月 17 日發 布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第 2 次修訂條文(附件二)、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9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0050641 號函(附件三)及 97 年 10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00556381 號函(附件四)辦理。 二、證券商自本公司發布 97 年 9 月 26 日臺證稽字第 0970028706 號 函(附件五)後購買之自營營業證券、證券經紀商自 97 年 10 月 23 日臺證稽字第 0970503548 號函(附件六)發布後,自有資金新 購之有價證券投資與本函發布後證券商新購買之承銷營業證券,如非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及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 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段第 4 款交易目的持有者,得依據附件 三說明二、附件四說明三,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帳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等科目,並依流動性作適當分類;另為配合 97 年 10 月 17 日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第 2 次修訂條文發布,放寬金融資產之重 分類限制,爰增訂 16 個會計科目如說明八(二)月計表修訂摘要。 三、有關月計表媒體申報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備 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承銷」、「持有至 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持有至 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承銷」、「無活絡 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無活絡 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承銷」等科目,應 套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 業辦法」證券庫存月報表之附表一或附表二(營業證券庫存月報表 或外國有價證券明細表)格式,出售損益帳列「出售證券利益-自 營(承銷)」、「出售證券損失-自營(承銷)」,有關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業務「出售證券利益-自營」、「出售證券損失-自營」 之出售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 ,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又前揭庫存部位應納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 條營業證券相關限額之計算範圍。 (二)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股票(債券)(開放式 基金及其他)」、「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其 他」、「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非流動)-其他」等科目 應套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 作業辦法」證券庫存月報表之附表三(其他有價證券明細表)格式 ,且庫存部位應納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8 條自有資金投資相關限 額之計算範圍。 四、證券商持有同種投資標的分列於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 94 年 1 月 13 日(94)基秘字第 017 號函(附件七)規 定辦理。 五、帳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承 銷)」科目者,仍應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不得直接或 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六、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第 2 次修訂條文所述之重分類適用 日期,請依修訂後條文(同附件二)第 140 段規定辦理;依上開規 定,證券商若於 97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間依第 104 段 及第 104-1 段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得追溯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適用,若於 97 年 11 月 1 日後依第 104 段及 104-1 段規定 重分類金融資產,僅得自重分類日起調整,不得追溯適用;故請擬追 溯重分類之證券商應注意追溯重分類之適用日期,並於 97 年 10 月 31 日前進行相關帳務調整。 七、證券商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第 2 次修訂條文第 104 段 及 104-1 段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應依據修訂條文 139-1 段規定 ,於財務報告增加揭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相關資訊。 八、請貴公司自 97 年 11 月申報 97 年 10 月份證券商財務資料起,配 合修正以媒體申報證券商財務報表相關檔案格式,本次修正相關申報 檔案格式放置於本公司網站,請貴公司自行下載參照使用。網址為 www.twse.com.tw →「產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稽核部」 →「文件下載」→『97.10.29「媒體申報月計表」修正內容』。該壓 縮檔解壓縮後,檔案名稱如下: (一)月計收支概況表(公告用)(2008.10.29 更新)。 (二)月計表修訂摘要(2008.10.29):係本次修訂月計表相關作業內容 摘要(含:會計科目修訂一覽表及月計表增修公式)。 (三)表格參考格式(含外幣帳)(2008.10.29):係本次修改與新增之 書面報表參考格式。 (四)資料檢核公式與錯誤訊息編號對照表一完整版(2008.10.29 )。 九、本公司 97 年 9 月 26 日臺證稽字第 0970028706 號函說明二(二 )及 97 年 10 月 14 日臺證稽字第 097050342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十、因本次會計科目修正幅度較大且時間緊迫,本公司相關媒體申報系統 須進行調整,故 97 年 11 月申報 97 年 10 月份月計表,請證券商 自 97 年 11 月 5 日起開始傳輸;至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傳輸作業 ,請證券商自 97 年 11 月 6 日起開始傳輸。 十一、上開內容如有疑義,屬財務報表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稽核部葉美 玲專員(電話 02-81013799)、施明志專員(電話 02-81013778) ;屬電腦傳輸部分,請洽稽核部翁珮玹專員(電話 02-81013786) 。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英特內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天毅 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上市服務部、上市治理部、電腦規劃部、交易部、稽 核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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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附件一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附件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次修訂條文對照表.PDF附件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50641號函.TIF附件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556381號函.TIF附件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70028706號函.TIF附件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70503548號函.TIF附件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年1月13日(94)基秘字第017號函.TIF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證稽字第 0970028706 號函,說明二(二)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證稽字第 097050342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