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證券商得與未經登記投資國內證券 之華僑與外國人(Non FINI),辦理以外幣計價涉及台股股權之衍生性金 融商品業務,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請轉知相關證券商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1 月 1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 0053604 號令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告揭業務之規範如下: (一)業務範園:以外幣計價涉及台股股權之遠期契約、交換、選擇權及 結構型商品,且不得涉及資產證券化相關之證券或產品。 (二)承作對象:限為 Non FINI 之法人。 (三)款項收付及結匯: 1.交易價金(含權利金等)、交割款項、費用等相關款項收付均, 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收付。 2.僅得就衍生性金融商品收付之款項、匯率避險、相關費用及結算 時損益價差部分結匯,惟結構型商品交易所收本金或股權衍生商 品交易所收擔保品(或係證金),於契約終止前不得結售為新台 幣。 3.證券商辦理結匯金額,應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有關匯率避險 部份,應洽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四)申請程序:應於辦理前檢附申請書(附件)及相關書件,向本行申 請許可。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 料、匯款料(均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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