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辦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指定銀行得與未經登記投資國內證 券之華僑與外國人(Non FINI),辦理以外幣計價涉及台股股權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業務,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1 月 1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7 0053604 號令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旨揭業務之規範如下: (一)業務範圍:以外幣計價涉及台股股權之遠期契約、交換、選擇權及 結構型商品,且不得涉及資產證券化相關之證券或產品。 (二)承作對象:限為 Non FINI 之法人。 (三)款項收付及結匯: 1.交易價金(含權利金等)、交割款項、費用等相關款項收付,均 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收付。 2.僅得衍生性金融商品收付之款項、匯率避險、相關費用及結算時 損益價差部分結匯,惟結構性商品交易所收本金或股權衍生商品 交易所收擔保品(或保證金),於契約終止前不得結售為新台幣 。 三、申請程序:應依本局 96 年 4 月 16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60020916 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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