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第 42 條
本規則所稱股權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衍生自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
票型基金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標的須符合本規則附件
三證券商經營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資產範圍中股票、股價指數、指數股票
型基金等股權相關標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