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每屆第 1 次董事會主席 按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同 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是以,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自以董事長擔任董事 會主席。同理,公司法第 20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但每屆第 1 次 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 1 次董事 會,自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因此 ,公司尚不得以章程訂定由董事互推 1 人擔任該次董事會主席。又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證券 交易法之授權命令)第 10 條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 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併為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