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 10 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