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09902062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13、19、31-1、31-2 條 (099.09.09)
  • 要  旨:
    自即日起為配合開放證券商自行買賣港澳地區發行之陸股有價證券、企業
    赴海外發行 ECB  及 GDR  和外國證券市場之 ETF,應於「證券商申報單
    一窗口」申報
    主    旨:證券商自行買賣港澳地區證券市場所發行涉及陸股之有價證券(紅籌股及
    ETF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 ECB 及 GDR 與本國證券投信事業發行
    於外國證券市場之 ETF,自即日起應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3 月 2 日金管證券字第 0
    9900085351 號令及 99 年 7 月 13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20823
    號令規定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自行買賣旨揭有價證券,請依前開文號內容
    暨相關規定辦理,並於事實發生日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申
    報:
    (一)申報程式路徑:「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系統申報作業」之「自
    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作業」。
    (二)前開作業,證券商可自行選擇採檔案上傳或畫面輸入之方式進行申
    報,惟皆須自行確認後始算完成申報動作;已確認之資料不得刪除
    、修改,如有錯誤應將該筆資料註銷後,再行新增、確認。
    三、各證券商於本公告日前已買賣旨揭外國有價證券者,應於本(99)年
    9 月 30 日前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登錄。
    四、若有問題可洽本公司承辦人陳昭伶(電話 02-8101-3715)。
    正 本:各證券自營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電
    腦規劃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