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291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95.03.23)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3 條 (099.05.19)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八字第 0970054151 號
  • 要  旨:
    第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
    我國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於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
    內供後續交割之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30 金管證八字第 0970054151 號
      令廢止)
    

    全文內容: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一上市(櫃)公
                  司,其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我國證券交
                  易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
                  資之用。
              二、前開留存於國內交割帳戶內之資金,應僅供交割之用,俾符合資金用
                  途。
              三、本會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七○○五四一五一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本會資
              訊管理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99 期 3311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9 卷 11 期 104-10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12 月號 第 5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7005415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