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一上市(櫃)公 司,其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我國證券交 易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 資之用。 二、前開留存於國內交割帳戶內之資金,應僅供交割之用,俾符合資金用 途。 三、本會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七○○五四一五一號令自 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本會資 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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