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70054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95.03.23)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29131 號
  • 要  旨:
    有關在臺灣上市或買賣之海外企業股票,其原股東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
    留存於交割款戶,並應僅作為交割用途使用
    

    全文內容:一、海外企業股票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其原
           股東於我國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直接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
           與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將資金留存於交割款戶內作後續投資
           之用。
         二、前開留存於國內交割帳戶內之資金,應僅供交割之用,俾符合資金用
           途。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
              保管銀行、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08 期 3086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11 期 11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2913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