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非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 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申報一百零一年六月份證券商資 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七 ○○六七六七○三號令第二點有關前揭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責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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