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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7006767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9-1 條 (097.12.23)
  • 要  旨:
    關於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之適用對象範圍,以及何時開始
    適用該計算法之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之適用對象為國內金融控股公司
                  之證券子公司。前揭證券商開始適用進階計算法後,其他綜合證券商
                  (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規定,向該公司提出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
              三、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自九十八年一月申報九十七年十
                  二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9 期 3665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7 卷 1 期 11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16685 號令,有關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自 101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