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附修正後「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 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 券商在臺分公司)自申報 101 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並檢 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請 查照。 說 明:配合主管機關 100 年 8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00038740 號令修正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證券商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規定由「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者」修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 損者」,並為強化公司治理,自 101 年度財務報告起實施。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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