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爰修正「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檢查表」。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 券商在臺分公司以外之證券商應自申報 103 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檢查 表並檢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檢附修正後「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 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 券商在臺分公司)自申報 103 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並檢 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請 查照。說 明:一、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3 年 2 月 5 日修正條文,放 寬未公開發行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 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資訊,自申 報 103 年度財務報告起實施。 二、本公司 98 年 12 月 22 日臺證稽字第 0980501893 號及 102 年 3 月 20 日臺證稽字第 10205016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證稽字第 0980501893 號公告,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臺證稽字第 1020501610 號函,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證輔字第 10605004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