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其信用評等報告應符合規定之解釋令 二則自 102 年 8 月 27 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4.11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1782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6.01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7 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五○○○一七八 二號令及九十六年六月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二五七○三七號令, 並自即日生效。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交易組、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60 期 3196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1 卷 9 期 77-78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11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50001782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7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