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17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0 條 (095.03.03)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3699 號
  • 要  旨:
    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其信用評等報告應達等
    級
    

    全文內容: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關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其信用評等報告,應達下列
    等級之一:
    一、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BBB 級以上。
    二、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BBB (twn) 級
    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Baa2.tw 級以上。
    四、Fitch Ratings Ltd. 評級 BBB 級以上。
    五、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
    六、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2 級以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66 期 1147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4 卷 5 期 9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6 月號 第 4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8  月 2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200293669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8  月 1  日公告,
      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