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或該金 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前項之信用評等報告應達本會規定一定等級以上, 並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