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第 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或該金
    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前項之信用評等報告應達本會規定一定等級以上,
並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