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爰修正「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 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 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二九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 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 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 ○四八八四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 理組、投信投顧姐、期貨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4 期 34245-3438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1 卷 10 期 9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11 月號 第 53 頁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4884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 月 17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3000117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