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五三一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附表三至二十二之一、二十四、三 十二至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 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 ○三八二○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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