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為海外子公司為保證或擔保之解釋函一則,自 103 年 6 月 18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七 ○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2 卷 7 期 83-84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1 月 30 日台財證 (二)字第 02708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