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填製「轉 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
主 旨:有關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6 月 1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 20595 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05951 號令辦理。 二、配合主管機關 103 年 6 月 18 日發布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0595 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05951 號令,放寬證券商外國轉投資事 業間資金貸與限額及開放證券商得為海外子公司融資為背書保證,故 修訂「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證券商如有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於 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檢附「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 ,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三、修正後「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已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 .tw →「產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 下載」→「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請自行下載,日後如 有更新,本公司將另通知各證券商並置上開網站。 四、本公司 101 年 12 月 26 日臺證稽字第 1010507130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券商輔導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臺證稽字第 1010507130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7 月 29 日臺證輔字第 104050295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