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如有轉投資外國事業,自 104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起,應於每次申 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檢附修正後之「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 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主 旨:修訂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 104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 起開始適用,請 查照。說 明:一、證券商如有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二、本次修正後檢查表,將另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產 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下載」→「 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檢查表」)。 三、本公司 103 年 7 月 8 日臺證輔字第 1030503116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7 月 8 日臺證輔字第 1030503116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臺證輔字第 105050074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