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30206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7 條 (103.06.2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5-6 條 (103.09.03)
  • 相關函釋:
  • 台證交字第 0930009447 號
  • 要  旨:
    訂定投資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75 條之 6  規定
    於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所需檢附文件及開戶理
    由說明
    

    主 旨:有關投資人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六規定於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
    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為明確區分各該帳戶權責,需檢附文件說明
    開戶理由,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配合全面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可於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因不
    同原因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Multiple Trading Account,下稱
    MTA ),渠等投資人已不需於本公司外資線上登記系統登錄取得同一
    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註銷)完成
    登記證明,由代理人(如保管機構)逕持相關文件至證券商開戶即可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二項之國內專
    業機構投資人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六規定於同一證券商同
    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需檢附指示信函,敘明開立帳
    戶原因及開戶名稱,若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有查核需要,投資人需提供
    指示信函所敘開戶原因之證明文件;帳戶更名、註銷等作業亦同。指
    示信函敘明開立帳戶原因列舉如下,但不限於此,兩種以上原因者,
    皆需敘明。
    (一)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
    (二)指派不同外部帳戶管理者(國際證券商或全球保管銀行)。
    (三)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含不同分支機構、內部不同交易
    單位或交易員、母基金下之子基金、不同保單、不同契約別等。
    三、另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處所開立第一個交易帳戶且為
    MTA 者(戶名不同於與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所敘名稱),仍須
    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需檢附指示信函及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
    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註銷)完成登記證明。
    五、信託專戶依 93 年 5 月 13 日臺證交字第 0930009447 號函及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六、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檢附文件,將另行公告。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保管銀行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