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 10400000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65-1 條 (102.06.05)
  • 相關函釋:
  • 證櫃審字第 10301018101 號
  • 要  旨:
    配合申請股票初次上櫃公司應於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
    道之一,爰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票新上櫃之公司適用                        

    主 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及附表一
    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附表一
    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暨新增上開申請書中「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
    權行使管道承諾書」如附件,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票新上櫃之
    公司適用。
    依 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下稱「上櫃審查準則
    」)第 17 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 40 條規定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1 月 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300494031 號函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申請股票初次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申請股票
    初次上櫃公司應於其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
    一,復考量申請公司須修改公司章程之因應時間,爰增修本中心「上
    櫃審查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暨「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之規定,並適用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
    票新掛牌之上櫃公司。
    二、申請股票初次上櫃之本國與外國發行人,應承諾於股票上櫃期間,續
    於公司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倘有違反該
    承諾者,悉依本中心相關規章處置,爰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
    票新上櫃之公司,應於股票上櫃前出具「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
    表決權行使管道承諾書」。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證櫃審字第 10301018101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