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 10301018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相關函釋:
  • 證櫃審字第 10400000511 號
  • 要  旨:
    修正「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在不牴
    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配合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
    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下稱「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
    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
    1.民國 103 年送件者:應出具書面承諾於上櫃掛牌(或登錄興櫃
    )前完成。
    2.民國 104 年後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符合修正後之「股東權
    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
    (二)已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而其上櫃案尚未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之外
    國發行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於上櫃掛牌前完成。
    (三)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櫃買賣之
    外國發行人、已掛牌之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常(臨時)會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二、外國發行人於修正章程或組織文件時,若有董事或監察人轉讓股份超
    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應於章程或組織文件另
    行訂定有上述情事之董事或監察人於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後,新增轉
    讓持股,併同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前之轉讓股份數累計超過選任當時
    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之意旨。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證櫃審字第 10400000511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