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 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 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下稱「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 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 1.民國 103 年送件者:應出具書面承諾於上櫃掛牌(或登錄興櫃 )前完成。 2.民國 104 年後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符合修正後之「股東權 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 (二)已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而其上櫃案尚未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之外 國發行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於上櫃掛牌前完成。 (三)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櫃買賣之 外國發行人、已掛牌之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常(臨時)會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二、外國發行人於修正章程或組織文件時,若有董事或監察人轉讓股份超 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應於章程或組織文件另 行訂定有上述情事之董事或監察人於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後,新增轉 讓持股,併同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前之轉讓股份數累計超過選任當時 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之意旨。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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