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及附表一 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附表一 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申請書」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 護事項檢查表」,暨新增上開申請書中「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 權行使管道承諾書」如附件,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票新上櫃之 公司適用。 依 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下稱「上櫃審查準則 」)第 17 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 40 條規定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1 月 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300494031 號函 。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申請股票初次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申請股票 初次上櫃公司應於其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 一,復考量申請公司須修改公司章程之因應時間,爰增修本中心「上 櫃審查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暨「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 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之規定,並適用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 票新掛牌之上櫃公司。 二、申請股票初次上櫃之本國與外國發行人,應承諾於股票上櫃期間,續 於公司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倘有違反該 承諾者,悉依本中心相關規章處置,爰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股 票新上櫃之公司,應於股票上櫃前出具「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 表決權行使管道承諾書」。 正 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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