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公司修正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如附件一,自公告 日起實施,並請證券承銷商轉知輔導中之外國發行人,請 查照。 說 明:一、為型塑公司治理文化,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增 訂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公司應出具其董監事於申請日最近 一年內業進修公司治理相關課程三小時之證明文件。 二、有關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公司之負責人、董監事及持股百分 之十以上之股東申請上市前應進修課程之時數及內容如下: (一)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董監事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應參加「證券法規研習課程」,除董監事就公司治理相關課程進修 時數應符合下列(二)規定外,負責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進 修下列課程內容完畢即可,無進修時數限制。課程內容應包含: 1.證券市場簡介及展望。 2.公司上市後對社會及投資大眾應有之責任。 3.公司治理及其相關之財務、業務、商務、法務、會計等課程。 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 5.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規介紹。 6.資訊公開體系簡介。 7.公司負責人、董監事、大股東基本職權及法律責任介紹(含內線 交易及歸入權相關法規)。 8.董監事、大股東股權及質押應辦事項。 9.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 10.上市標準、不宜上市條款及申請上市其他應注意事項。 11.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規範。 12.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相關規定。 (二)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董監事應於申請日最近一年內進修公司治理相 關課程三小時,而其進修上開之「證券法規研習課程」之公司治理 相關課程之時數,可抵用之。 三、上開課程內容,除公司治理相關課程應參照「上市上櫃董事、監察人 進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之進修體系辦理外, 其餘課程均得由證券承銷商自行開辦,惟證券承銷商應將其課程內容 、師資、訓練時間及地點留存公司備查。茲整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 票第一上市公司之負責人、董監事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上市前應 進修課程內容及時數彙總表」如附件二供參。 四、本公司 99 年 4 月 27 日臺證上字第 0991701503 號函,自即日起 不再適用。 正 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一部、公司治理 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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