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為辦理集中交易市場外幣掛牌有價證券交易開立之款項交割專戶名 稱及申報作業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於各指定外匯銀行開立旨揭客戶交割專戶,中(英)文戶名應 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99 年 7 月 5 日中證商業字第 0 990001337 號函(詳附件)說明二、(一)之意旨,如「○○證券公 司○○分公司客戶證券交割專戶」。 二、為利於管理,證券商應將開立之銀行資料(如銀行存摺影本或網路銀 行之內容,可供辨識銀行(含分行)別、戶名、幣別及帳號等)函報 本公司,俾利本公司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網站建檔。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 電腦規劃部(含附件)、財務部(含附件)、監視部(含附件)、交易部 (含附件)、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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