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於各金融機構開設供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戶名均應標明專戶 名稱之帳戶作業流程及後續相關作業方式乙案,業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 請 貴會員依說明二方式辦理,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7 月 2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3107 號函辦理(詳附件一)。 二、有關證券商於各金融機構開設供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戶名均應標明 專戶名稱乙案,本公會前依主管機關函囑以 99 年 5 月 14 日中證 商業字第 0990000953 號函,轉知 貴會員於文到 3 個月內辦理完 成帳戶變更作業,今主管機關為利證券商辦理帳戶變更時有所依循, 爰核准其後續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請依各證券權責單位所明定之統一專戶名稱,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戶 名變更,即更改後帳戶名稱為證券公司名稱(由證券商自行斟酌) + 專戶名稱,以不超過 20 個字為限,例如:「○○證券公司○○ 分公司客戶證券交割專戶」(詳附件二)。 (二)證券商在辦理變更帳戶名稱時,因未變更印鑑及負責人,爰請證券 商總公司直接就帳戶異動前後名稱,統一造冊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 函文,向各金融機構總公司申請變更帳戶名稱,並請證券商依現行 規定向各證券週邊權責單位辦理異動申報(詳附件二備註說明) (三)因各金融機構對於各種存放客戶款項專戶之性質不負認定責任,主 管機關於嗣後若推行新種業務,證券商必須於各金融機構增設存放 客戶款項之專戶時,會一併副知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四)有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請函知外國金融機構 盡聲明義務,說明所開立之交割專戶係客戶款項交割專戶,並向本 公會申報。 三、上開變更專戶後續相關作業方式,主管機關業以 99 年 7 月 2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31073 號函請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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