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第 7 條及本公司「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 6 條等條文如附件,其中「認購(售) 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自本(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餘自即日起 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5 月 27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50020614 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強化發行人違反報價責任之罰則,以促其善盡造市義務,增訂評等 列為 C 級及 D 級發行人,其每季報價系統異常記點達五點或違反 權證相關規定次數達二次時,分別處以調降發行額度 10% 或 20% 規定,並依本年第 3 季評等結果,自第 4 季起採行前揭強化措施 。 三、另為確保權證流動量提供者遵循造市買賣價差規範,以維護投資人權 益,明訂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最大為 10 個升降 單位。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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