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之 1 條 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 46714 號函辦理。 二、另旨揭「推介辦法」第 8 條規定,研究報告應適時更新,並依第七 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繼續執行。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 研究報告辦理,惟如發生足致研究報告原採分析基礎之基本假設或所 引用資料重大變動之情事,致使研究報告分析結論未盡符合現況之情 形,可以市場更新資訊(market update) 提供予客戶方式處理,但 涉及個股價位或建議買賣方向修正時,仍應更新研究報告,並依據更 新後之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