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50022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7-1、8 條 (105.11.21)
  • 要  旨: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研究報告辦理,惟如發生研究報告分
    析結論未盡符合現況之情形,得以市場更新資訊提供予客戶方式處理,但
    涉及個股價位或建議買賣方向修正時,仍應依據更新後之研究報告辦理推
    介
    

    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7 條之 1 條
    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
    46714 號函辦理。
    二、另旨揭「推介辦法」第 8 條規定,研究報告應適時更新,並依第七
    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繼續執行。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
    研究報告辦理,惟如發生足致研究報告原採分析基礎之基本假設或所
    引用資料重大變動之情事,致使研究報告分析結論未盡符合現況之情
    形,可以市場更新資訊(market update) 提供予客戶方式處理,但
    涉及個股價位或建議買賣方向修正時,仍應更新研究報告,並依據更
    新後之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