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自訂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 細則)確實控管及查核,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6 年 3 月 31 日證期 (券)字第 1060000138 號函同意照辦。 二、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以真實 之錯誤為申報原則,不得為規避應遵守之規範、屬非可歸責於證券商 之錯誤而對相關交易做不當之安排或與事實不符之錯帳、更正帳號申 報,例如: (一)應申報錯帳(更正帳號)卻申報更正帳號(錯帳)。 (二)內部人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股票之轉讓,卻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三)關係人或內部人違反庫藏股買回期間不能賣出之規定,卻申報錯帳 (更正帳號)。 (四)內部人違反歸入權之規定,卻申報錯帳(更正帳號)。 (五)其他非基於真實錯誤申報之錯帳(更正帳號)。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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