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條 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1 月 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70340708 號函同意照辦。 二、本公司 106 年 4 月 10 日臺證輔字第 1060005593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 輔導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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