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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800002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第 1、4、5、6 條 (108.01.07)
  •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060005593 號
  • 要  旨:
    停止適用有關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自訂內部控制制度之解
    釋函一則
    

    主    旨: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條
              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1  月 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070340708 號函同意照辦。
              二、本公司 106  年 4  月 10 日臺證輔字第 1060005593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
              輔導部(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臺證輔字第 1060005593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