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605018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105.08.02)
  •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050500744 號
  • 臺證輔字第 1070503340 號
  • 要  旨:
    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檢
    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主 旨:修正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 106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
    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二、本次修正後檢查表,已另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產
    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下載」→「
    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
    三、本公司 105 年 3 月 2 日臺證輔字第 1050500744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
    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相關圖表:
  •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年度(上半年度)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臺證輔字第 1050500744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0705033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