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檢 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主 旨:修正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 106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 起開始適用,請查照。說 明:一、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二、本次修正後檢查表,已另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產 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下載」→「 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 三、本公司 105 年 3 月 2 日臺證輔字第 1050500744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 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臺證輔字第 1050500744 號函,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0705033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