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相關規範,修正證券 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自 107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
主 旨:為配合主管機關修正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相關規範,修正證券商轉投資 海外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 107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 209011 號令及 107 年 8 月 29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25181 號 函辦理。 二、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三、本次修正後檢查表,已另置於本公司網站(www.twse.com.tw →「產 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下載」)。 四、本公司 106 年 5 月 23 日臺證輔字第 1060501873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正 本:各證券商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 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5 月 23 日臺證輔字第 106050187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13050355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