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305035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070503340 號
  • 臺證輔字第 1140502211 號
  • 要  旨: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相關規範,修訂證券
    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自 113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
    

    主 旨:配合主管機關修正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相關規範,修訂證券商轉投資海
    外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 113 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
    479011 號令辦理。
    二、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三、本公司 107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070503340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
    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相關圖表: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0705033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 7  月 7
      日臺證輔字第 114050221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