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140502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130503556 號
  • 要  旨:
    修訂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自申報 114  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起
    開始適用
    

    主 旨:修訂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申報 114 年半年度財務
    報告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二、為落實證券商自評機制,發揮提醒功能,爰酌修檢查表內容,並新增
    規範證券商申報第 1、3 季財務報告時,亦需檢具旨揭檢查表,惟鑒
    於季報僅執行核閱程序,得毋需洽簽證會計師對該表出具複核意見。
    三、本公司 113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130503556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
    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相關圖表:
  •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年第__季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PDF
  •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年第__季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13050355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