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訂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如附件,並自申報 114 年半年度財務 報告起開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如有轉投資海外事業,應於每次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 ,檢附「轉投資海外事業檢查表」,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二、為落實證券商自評機制,發揮提醒功能,爰酌修檢查表內容,並新增 規範證券商申報第 1、3 季財務報告時,亦需檢具旨揭檢查表,惟鑒 於季報僅執行核閱程序,得毋需洽簽證會計師對該表出具複核意見。 三、本公司 113 年 10 月 4 日臺證輔字第 1130503556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 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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