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600102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第 1 條 (106.06.1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3 條 (106.06.1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第 5 條 (106.06.19)
  • 要  旨:
    投資人於證交所市場買賣或申購、買回高收益債券 ETF  時,應簽具風險
    預告書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
    作業要點」第伍點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
    書」如附件,自 106 年 7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21313 號
    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
    票型基金(ETF) ,為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或因應標的指數複
    製策略所需,得投資高收益債與及 Rule 144A 債券,考量高收益債
    券特性及風險,投資人於本公司市場買賣或申購、買回高收益債券
    ETF 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爰修正旨揭規定。
    二、因 ETF 類型已多元化發展,現行風險預告書係依 ETF 類型編撰致
    篇幅冗長,為兼顧證券商管控及投資人簽署之便利性,併同高收益債
    券 ETF 新增部分整合風險預告書內容,修正旨揭風險預告書。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