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第 5 條
伍、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高收益
    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者,除專
    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者外,應簽具風險預告書;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
    訂之。
    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
    作業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含)以上。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
    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
    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
    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