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034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5、6 條 (104.08.28)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27 條 (106.09.30)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33903 號
  • 要  旨:
    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
    遵循單位。推出新商品、服務及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意見並簽署
    負責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
    七條規定辦理。
    二、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
    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
    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
    其他職務,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
    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證券商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
    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九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三○○三三九○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35 期 906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30033903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