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 七條規定辦理。 二、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 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 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 其他職務,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五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 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證券商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 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九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三○○三三九○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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