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推字第 10700031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第 2、3、4 條 (107.02.23)
  • 要  旨:
    申請查詢個人資料之申請人為未成年人且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自或委
    託他人時須繳交足資證明之文件
    

    主 旨:檢送本公司修正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
    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2 月 13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01
    00778 號函備查辦理。
    二、為確保投資人向本公司查詢個人資料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之身分認證作業,明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且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時須繳交足資證明之文件,爰修正
    旨揭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部分條文及其相關附件 3。
    三、惠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四、另為響應節能減碳,提升數位化服務,簡化辦理旨揭作業程序及增加
    效率,大幅簡省查覆人力或等候時間之成本,並請會員公司協助轉知
    所屬員工暨其配偶,多採用「網際網路」方式申請,申請人僅須具備
    「自然人憑證」或「證券下單憑證」或「工商憑證」後,經由網際網
    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
    查詢(網址為 https://investor.twse.com.tw/),另提供相關簡介
    說明之 2 則影音連結,請點選:https://www.youtube.com/watch?
    v=bdlTMjFka0Q 及 https://youtu.be/QOfofrHd_0c ,俾瀏覽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電腦規劃部(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