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以槓桿交易商避險 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 150 規定限制
全文內容:槓桿交易商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從事臺股股權相關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 易,因採實物交割履約,而以槓桿交易商避險專戶之上市有價證券交付者 ,得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 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6 期 1189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