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 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買 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第壹點 如附件,自 107 年 9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8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24331 號 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由於金融市場全球化快速發展,促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為滿足投資 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擴大其業務範圍及培育金融人才 ,開放證券商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本公司配合新增及修正旨揭法規 。 二、指數投資證券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 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依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規定於集中交易 市場交易。 三、指數投資證券除於集中市場交易外,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得於指數投 資證券到期前向發行人申請現金賣回;另指數投資證券亦得有初級市 場辦理現金申購之機制。 四、因指數投資證券為新型態商品,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買賣及申購賣回 指數投資證券須簽須風險預告書;另買賣及申購賣回槓桿反向型指數 投資證券,投資人須符合適格性條件。 五、指數投資證券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有價證券借貸、信用交易,亦不 得做為擔保品。 六、指數投資證券不開放零股交易。 七、證券投資證券不得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及辦理定期定額業務。 八、指數投資證券得由發行人自行或委任他家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內為其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提供流動性。 九、華僑及外國人、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透過初級申購賣回及次級市場買 賣指數投資證券。 十、另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本公司及證券商電腦系統均須調整修改 ,上線日期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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