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70203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第 1 條 (107.09.10)
  •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第 1 條 (107.09.1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第 3 條 (107.09.1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第 2 條 (107.09.1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 第 2 條 (107.09.10)
  • 要  旨: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
    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買
    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第壹點
    如附件,自 107 年 9 月 10 日起實施。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8 月 30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24331 號
    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由於金融市場全球化快速發展,促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為滿足投資
    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擴大其業務範圍及培育金融人才
    ,開放證券商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本公司配合新增及修正旨揭法規

    二、指數投資證券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
    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依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規定於集中交易
    市場交易。
    三、指數投資證券除於集中市場交易外,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得於指數投
    資證券到期前向發行人申請現金賣回;另指數投資證券亦得有初級市
    場辦理現金申購之機制。
    四、因指數投資證券為新型態商品,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買賣及申購賣回
    指數投資證券須簽須風險預告書;另買賣及申購賣回槓桿反向型指數
    投資證券,投資人須符合適格性條件。
    五、指數投資證券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有價證券借貸、信用交易,亦不
    得做為擔保品。
    六、指數投資證券不開放零股交易。
    七、證券投資證券不得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及辦理定期定額業務。
    八、指數投資證券得由發行人自行或委任他家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內為其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提供流動性。
    九、華僑及外國人、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透過初級申購賣回及次級市場買
    賣指數投資證券。
    十、另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本公司及證券商電腦系統均須調整修改
    ,上線日期將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