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治理字第 10700253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第 12、15、16、18、20 條 (107.12.2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 3 條 (107.12.2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4 條 (107.12.27)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第 6 條 (107.12.27)
  • 要  旨:
    公告上市公司完成「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所
    定措施期限
    

    主 旨: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
    辦法」第 3 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4 條及「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條文,並
    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2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
    21469 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一、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 )」計畫項目二,增訂與董事
    會組織職能相關規範,爰修正現行「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
    點」,更名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下稱本要點),並擴充其內容,俾全面性含括與董事會有關之公司治
    理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總說明詳附件一、二。
    二、另配合本要點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
    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4 條、「外國發行人第一上
    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三、四、五。
    三、上市公司應於下列期限前完成本要點所定措施: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本要點第 12 條第 1
    項):108 年 6 月 30 日。
    (二)訂定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本要點第 15 條第 2 項):
    108 年 6 月 30 日。
    (三)投保董監責任保險(本要點第 16 條):108 年 6 月 30 日。
    (四)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壹佰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
    關規定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本要點第 20 條第 3 項):108 年 6
    月 30 日。
    (五)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本要點第 18 條):109 年起每年辦
    理,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四、另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
    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之修正,配合電腦資訊系統建置
    作業,正式上線日期將另行通知。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